承攬合同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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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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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的管轄法院

 加工承攬合同為民事合同,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有《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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