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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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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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分居


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牀不好説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説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事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説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提交給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

(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法定判離的因素。198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7條曾規定,夫妻分居滿三年人民法院才可以判離,現在《婚姻法》規定為2年,更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與老婆分居快兩年若要起訴離婚怎麼辦這個問題相信大家都瞭解了。事實上,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一樣的,無論是以什麼理由提出離婚,都需要向法院提交訴狀、相關證據,法院也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才會判決離婚。而如果因為感情不和分居的,滿兩年提出離婚法院一般會准許。

文章中的幾點內容已經給您具體的講解了,同時相信大家也能夠具體的瞭解,對於與老婆分居兩年的情況,想要起訴離婚的話,應該通過哪些的方式來具體辦理,並且應該要收集相關的證據,到法院來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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