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認定分居 - 分居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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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如何認定分居,分居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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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其實現在很多夫妻離婚都是通過分居的方式進行的,而在此時,需要對分居做出人多,才能解除婚姻關係。當然需要認定分居的,僅限於訴訟方式離婚。那到底應該如何認定分居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應該如何認定分居

從通常的角度來理解,分居就是兩個人不在一起住,各自過各自的,各自花各自的,不在一起過夫妻性生活等等。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理解,對於構成分居的要素要求更為嚴格,一般認為,分居,也稱別居或分牀分食制,是指解除了夫妻間的同居義務但還保留着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

目前法院認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雙方分開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包括性生活等)。雖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點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分居。比如,一個工作在北京,一個工作在上海,現在一方起訴離婚,提出已分居了兩年,因為有工作地點的因素,法院很難認定構成婚姻法上的分居。不過如果異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間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分居,但是必須要有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的書信等書證及其他證據來證明。

綜上可知,對於如何認定分居這個問題,應該具體看分居的原因和分居的時間,即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分居,還有就是要分居滿二年。這兩個條件,是分居引起離婚所必須同時具備的。

二、分居滿兩年婚姻關係不會自動解除

經常會有人問分居兩年後,婚姻關係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我國分居(別居)滿2年在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也就是説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或是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那麼雙方的婚姻關係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會構成重婚罪。

三、分居如何證明?

《婚姻法》第32條具體規定了離婚的五種情形,其中第四種情形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二年的,應當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離婚。從前面的規定來看,這裏的分居必須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關的原因,否則分居就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那麼哪些證據可以用來證明夫妻已經分居呢?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一定是要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裏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係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採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要是夫妻先分居,最後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話,則一般不需要對分居進行認定。當然要是夫妻分居然後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話,法官就要先認定分居,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最終才會判決夫妻離婚。此時,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滿足了分居離婚的條件才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駐馬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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