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收養關係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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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收養關係如何解除
收養關係如何解除

收養關係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按照法律程序進行解除的。一般解除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係解除權的;


(四)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的。


為了維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養子女年滿8週歲的應徵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根據《收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訴訟解除收養關係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決定是否解除收養關係,在法院判決解除收養關係後,當事人再去被收養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


收養關係的解除主要有兩種途徑,協議解除與訴訟解除。當然,很多時候當事人能夠協議解除的,肯定不會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而在收養關係被解除之後,也會因此產生一系列的後果,就包括養父母子女之間關係的消滅,與親生父母之間關係的恢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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