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養子女關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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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子女關係糾紛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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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是否還有贍養義務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關係即行消失。所以養子女對養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那麼,雖然不是自己的孩子,但是很多養父母對孩子視如己出,把孩子撫養成人。於情於理,養子女不贍養父母是説不過去的。與養父母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我國法律上除了解除收養關係近親屬權利即行消失,還有其他的規定嗎,是否有例外的情況。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三十條規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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