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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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國外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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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國外,怎麼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關係到人的身份權利,從立法本意上來看,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場,才能夠確定婚姻關係的解除。男女雙方在中國登記結婚後,一方出國,另一方仍居住在國內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國外一方可以回國的,雙方仍可共同到國內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按照法律規定,若在國外一方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手續,則不能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  由此可見,夫妻雙方一方在國外的不能回國辦理離婚手續的,無論雙方是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均須按訴訟程序辦理。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對受案法院不提管轄權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離婚訴訟,原則上也是雙方必須到場,但是,隨着現實中出國人員越來越多,出國人員離婚案件數量不斷增加,鑑於出國人員回國辦理相關簽證手續程序困難、耗時較長等實際情況,要求在國外的一方必須回國親自辦理離婚手續,顯然不夠現實,亦不人性化。因此,對於身居國外一方確實不能回國參加庭審程序的,其本人可以委託在國內的親友或律師(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代為出庭應訴。國外一方當事人應出具經所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律師經過公證授權後,有權依據離婚意見書中的內容代為出庭應訴,陳述案件事實,發表代理意見或答辯意見,領取法律文書。  對於國內法院訴訟管轄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因此,國內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國外一方可委託國內律師出庭應訴;國外一方要求離婚的,亦可委託國內律師向居住在國內的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起動離婚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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