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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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指的是什麼意思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是在不同的動機驅動下進行的,他或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生理需要,或為滿足自己的發展需求,或為滿足他人的需要。因此,必須讓消費者根據需要對其打算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作出選擇。同時,每一個消費者都具有自己的品味、愛好和特殊的要求,如果他不能自主的選擇,那麼,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就不能充分的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由於消費品供應十分匱乏,因而,消費者的選擇權實際上名存實亡,大量消費品憑票供應,消費者更無選擇的餘地。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和我國經濟的發展,消費品市場空前繁榮,各種商品種類完全,琳琅滿目,消費者不能自主選擇的環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是,侵犯消費者選擇權的現象也經常出現,例如,有些地方政府與經營單位聯合濫發購物票證、強迫消費者購買某一商店的商品;有些地方由於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以本地生產的實物充抵工資發給職工,這實際上就是將消費者不需要的商品強行賣給他們;曾有一段時間商品搭售現象在一些地方非常普遍,經營者在出售優質名牌、暢銷品時強行搭配劣質滯銷產品;由於預售、郵購商品時消費者不能直接通過商品進行自主的選擇,近年來,利用預售、郵購、有獎銷售等形式,向消費者推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開始愈演愈烈。此外,因消費者的挑選後表示不購買該商品而受營業員辱罵、毆打的現象更時常發生,一些旅館、飯店在車站、碼頭設置服務點,不等旅客問清情況就連拖帶推地拉到旅館,強迫其支付高房價,接受劣質服務。這些行為都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嚴重侵犯。

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是消費者獲得稱心如意的商品和服務的基本保證,也是民法中平等自願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體表現。為了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的品種和服務方式,自主地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鉅獎銷售;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這些規定都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有力保護。除此以外,我國還應該加強對郵購銷售、分期付款銷售、預售、上門推銷以及服務業中強行推銷商品等行為的管理,並完善這些方面的法律,只有這樣,消費者的選擇才能獲得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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