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執行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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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死刑執行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1、關於執行死刑的方法“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1)“槍決”是用槍彈射擊罪犯致其死亡的執行死刑的方法,是我國長期使用的一種行刑方法
(2)“注射”是指通過注射致命性藥物使罪犯死亡的執行方法。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具有執行方便、痛苦小、死亡迅速等特點,是更為人道、先進、文明的執行死刑方法。至於立法中“注射等方法”中的“等方法”是指比槍決、注射更為人道、科學、文明的方法。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執行的地點選擇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所謂“刑場”是指傳統意義上由執行機關設置的執行死刑的場所。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區附近。所謂“指定的羈押場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監獄或者看守所。執行死刑應嚴格控制刑場,除依法執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任何人不準進入刑場。
3、負責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要認真細緻地核對罪犯的有關情況,查明其確係該判決認定的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以確保執行無誤。審判人員還應當詢問罪犯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對於罪犯的遺言、信札,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依法定程序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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