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築工地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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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築工地受傷是否認定為工傷
在建築工地受傷怎麼維權沒有勞動合同

1、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單位沒有及時報工傷,那麼員工需要在事故發生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沒有勞動合同,但是隻要是能證明存在實際勞動關係的證明也是可行的,比如説工資流水,同事的證明。


2、員工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再申請工傷認定,判定為工傷。只要認定為工傷後,員工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3、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只是證明勞動關係的文件之一,只要有勞動事實的關係,那麼就可以很好的為自己維權,所以,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積級的找到與公司相關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係,這樣才能更好的得到自己該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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