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要約應當在什麼時間作出承諾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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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要約應當在什麼時間作出承諾才有效
對要約應當在什麼時間作出承諾才有效
我國法律規定,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根據我國法律的這條規定,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的,承諾必須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因為超過承諾期限,則要約失效,在此期限內作出的承諾才是有效的承諾。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如果是口頭要約,則按照一般的法律規定,必須即時承諾才有效。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又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則應該在合理期限到達。所謂合理期間到達就是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時期。合理期間可以分為三段期間:
第一,要約到達於受要約人的期間;
第二,為承諾所必要的期間;
第三,承諾的通知達到要約人所必要的期間。第一段與第三段的期間,依通訊方式確定,如依郵寄或電報為要約或回答通常所必要的期間。第二段的期間,是自要約達到時以至發送承諾通知的期間,是受要約人審查考慮是否承諾所必要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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