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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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五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是?
審判長決定。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由院長決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其他人員的迴避。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審判人員的迴避,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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