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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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擔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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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連帶擔保

連帶擔保,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當主合同債務人沒有按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中的任何一個要求履行債務或承擔債的不履行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當主債務在訴訟時效過後發生中斷(例如訴訟時效過後,主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時,連帶擔保債務不發生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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