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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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的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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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現風險責任由誰承擔


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由於買賣的標的是尚未建成的房屋,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並不能馬上完成產權過户手續,因而會有一定的風險責任。這裏所説的風險責任是指因為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非當事人的過錯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損失由誰承擔的責任。通常而言,標的物的風險責任隨着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一旦開發商將商品房交付給購房者、但未辦理所有權相關手續時發生意外毀損,購房者可否依據該房屋的產權人是開發商而要求其承擔責任呢?問題好像不那麼簡單。

通常而言,標的物的風險責任隨着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但有時標的物的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標的物的風險責任也發生轉移,如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等。對於本案件標的物的毀損完全是因為意外事件造成,當事人均沒有過錯,房屋的風險責任應當自房屋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主要法律依據有二:

第一,房屋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由於未辦理房屋的相關產權手續,所以該房屋的產權人是開發商;但由於買受人實際接收並佔有、控制、使用該房屋,已經不在產權人的控制之下,所以風險責任由買受人承擔,這符合民法公平原則。

第二,根據合同法規定: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建議購房者為了降低法律風險,最好在合同中約定:房屋意外毀滅失的風險在買受人未取得房屋的產權時,由出賣人承擔。由於我國合同法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購房者完全可以通過約定避開上述合同規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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