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單位解除合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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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單位解除合同證明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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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解除合同,諮詢下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可以要求原單位出具,這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不能拒絕,如果單位拒絕,就提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可以參照上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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