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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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仲裁裁決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仲裁必須根據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和仲裁法及仲裁程序規則進行、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否則,當事人可根據《仲裁法》第58條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裁決,人民法院也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第271條或260條裁定不予執行。
2、裁決書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不簽名。當事人協議不願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
3、仲裁不能強行調解或久調不裁,必須根據《仲裁法》的原則和仲裁程序規則規定的結案期限裁決並製作裁決書。
4、裁決書的製作不僅要合法及時,而且不應有文字和計算錯誤或遺漏事項,如有出現,應當及時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天內,請求補正的,仲裁庭應當審查補正。
5、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在其尾部應寫上“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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