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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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擔保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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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對債務人有追償權嗎
保證作為一種擔保方式,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保證人先後享有兩項重要權利:
一是抗辯權,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保證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二是追償權,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保證人在放棄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或者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也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當享有追償權。
但保證人在放棄債務人所享有並且債務人未表示放棄的抗辯權,而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不應享有追償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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