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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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嗎?

加班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是合法的嗎?

只要不低於最低的標準一般都是屬於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範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綜合上面所説的,加班費就是屬於因延長了加班的工資而給的費用,對於這筆費用一般在給予的時候就要按勞動者正常的收入來進行計算,但千萬是不能低於當地最低的工資標準,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從而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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