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42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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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42條釋義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的,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和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報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於保險詐騙罪的具體處罰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犯罪事實認定上,應當由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取證後來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的則可以判處緩刑,並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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