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後 - 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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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後 救濟
交通事故認定的法律救濟途徑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2、當然,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通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對事故認定書有異議,通過取證、舉證和質證,並闡明理由,盡力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由法庭對交通事故認定予以質證後決定是否採信這項證據,並有權決定事故的賠償責任比例。


3、通過信訪程序。依據信訪條例的規定,只有在司法程序進行完畢後,才可以啟動信訪程序。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本身並不主動承擔重新認定,而是由上級機關責令重新認定後,予以救濟。司法實務中,法庭一般不會變更或者撤銷事故認定的,而信訪的成本又高,當事人獲得法律救濟的機會非常小、途徑少。有交警發牢騷説“説的好,逃逸找不着,認定聽領導,不請不送清挨宰,是非黑白任擺擺”。


綜上所述,關於如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我們要注意,我們可以採取複核或者在民事賠償訴訟中舉證由法院來確定事故責任這兩種方式中的任意一種進行重新認定,但是,我們是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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