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違約條款內容有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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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違約條款內容有些什麼
農村房屋買賣違約條款內容有些什麼
1、預期違約。我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預期違約形態與一般合同基本一致,可分為兩種具體類型: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我國《民法典》第57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527條關於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
2、實際違約。主要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當事人屆期不能履行債務和屆期拒絕履行債務兩種。此處不能履行和拒絕履行均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後,其最終反映形式為遲延履行或不履行。遲延履行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債權人遲延履行表現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履行應當接受而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即遲延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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