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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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買賣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到農村買房是近年來不少城市常常會出現的一種現象。然而法律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有效要件,如果當事人在進行農村房屋買賣時,不具備這些法律要求的條件,則該買賣就可能會認定為無效。那具體而言,在法律上,農村房屋買賣的有效條件是什麼呢?詳細內容請從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農村房屋買賣的有效條件是什麼

農村房屋買賣有效必須符合四個法律要件:

(一)買房人主體資格合法。

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二)賣房人的主體資格合格。

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説,其中的共有人單方面處分房屋的,如果取得房屋的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那麼買賣是成立的,其它共有人可以向賣房人主張權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其同意而主張合同無效。

(三)買房人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四)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

從物權角度看,只有村民委員會才有資格代表所有人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二、怎樣買農村房屋才有效

現行關於房屋買賣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只適用於城市,專門針對農村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基本沒有,因此我們只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找依據。

根據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在《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由此可知,該法並未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和出租。

我國,法律以及政策對農村房屋的買賣均作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作為當事人,一定要遵守這些限制性規定。而的當事人進行農村房屋買賣的,先要買賣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則最好是先搞清楚法律中規定的農村房屋買賣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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