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後仍不付工資應該怎麼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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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仍不付工資應該怎麼樣辦
勞動仲裁後仍不付工資應該怎麼樣辦
1、勞動仲裁裁決書出來後,在有關工資的勞動裁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後,如果公司未到法院起訴,此時,該裁決書即為生效,公司仍不發工資,不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相關義務,勞動者可持裁決書、執行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向當地的基層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因此,在單位不履行支付工資義務時,勞動者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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