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工傷鑑定手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4W
如何辦理工傷鑑定手續
如何辦理工傷鑑定手續
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説,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後報送。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況,工傷職工或其親屬可以直接報送申請。
1、申報材料經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申請人所報材料符合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確認)條件的,發給《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受理通知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場或在10個工作日內簽發《勞動能力鑑定、確認補正材料通知書》。
2、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確認)結論通知書》於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分別送達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唐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4、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後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5、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二、工傷鑑定申報材料
1、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書》;
3、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等診療資料。
4、工傷職工由於工傷直接導致其他疾病的,應當在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時一併提出確認申請,並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相關資料。
四、工傷鑑定需要多長時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接到用人單位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後,應當組織工傷保險機構進行調查核實。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在實際工傷鑑定的過程中,職工需要了解大致的程序,在進行鑑定的時候,只需要按照鑑定部門的要求進行就可以了。進行工傷鑑定的職工需要帶齊相關的材料,以及保留好相關的鑑定結論和材料,這樣在以後的訴訟中就可能被用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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