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工資加上職務津貼算加班費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8W
基本工資加上職務津貼算加班費
基本工資加上職務津貼算加班費

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並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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