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還款協議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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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還款協議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違約責任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逾期違約的當事人也是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的。那麼大家知道預期違約有哪些法律責任嗎?律師365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預期違約違約責任有哪些


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預期違約要根據情況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對於預期違約,合同履行期到後,除非出現以下三種情形,否則違約方就應當繼續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的;B.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過高的;C.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的。


(2)賠償損失。又稱違約損害賠償、賠償損害金,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賠償損失的數額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的,賠償對方當事人因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3)違約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了違約金,就按約定的違約金賠償。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4)定金。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交付了定金,則適用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數額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是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上述的任一項責任形式,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選擇的責任形式和相關救濟成本也是有所不同的。


二、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的關係


1、違約時間不同。實際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已經屆滿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要求,預期違約是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當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根據大陸法的原理,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來臨之前,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也就不會構成實際違約。


2、違約責任的提起時間也不同。預期違約的違約責任只能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提出,而實際違約的違約責任可以在違約行為發生後的一段時間內提出。在合同中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將不履行合同,如果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提出預期違約要求才會構成預期違約,如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後才提出預期違約的要求,就會喪失提出預期違約的機會。


3、兩者的外在表現形式不同,預期違約行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現實的違反義務。因此講,預期違約只是一種違約的可能,最終可能並不產生違約責任。在明示毀約中可以由於債務人撤回毀約的而使違約的責任歸於消滅,而在默示毀約中,只要債務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證,債權人也可以不要求債務人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當事人對預期違約享有選擇權,而對實際違約一經發生就成為既定的事實,無法改變。


4、兩者的處理方式和導致的後果不一樣。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後,債權人可要求對方提供履行擔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擔保後,合同可以繼續履行,如對方不願提供擔保或提供的擔保不符合要求的,債權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的損失降到最小。而實際違約行為發生後,實際的損失就已經形成,債權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介紹,我們知道預期違約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四種,即上文中介紹到的定金、違約金、賠償損失以及繼續履行。當然,實踐中具體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還要看具體的情況是怎樣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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