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意外傷害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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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市意外傷害傷殘鑑定
黃山市工傷認定以後多久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鑑定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依工傷職工具體的傷情來確定,當地工傷管理部門應制定《工傷醫療終結標準》,可查詢或去當地勞動局諮詢,醫生的建議不能作為停工留薪期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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