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受理工傷認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5W
不應受理工傷認定
如何辦理工傷認定

1、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者視同工傷確認申請(統稱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認定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時限(即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天內或者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3、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到現用人單位後,被診斷患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有責任作為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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