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四十一章五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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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四十一章五十一條
勞動合同四十一條

動法第41條是關於加班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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