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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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治安處罰
銷售假藥罪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了國家藥品管理規範,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只要主觀上有銷售假藥罪的故意,即可構成銷售假藥罪,根據造成的後果嚴重性予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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