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罪與非罪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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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犯罪罪與非罪界限
罪與非罪界限是什麼
犯罪的認定,首先是指罪與非罪界限的正確區分。 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是刑事司法活動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的問題,它直接關係到刑法適用的準確性,因此在理論上也須予以重視。 犯罪概念是一切犯罪共同特徵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是犯罪認定的法律根據,因而也是區別罪與非罪的總標準; 犯罪構成則是從微觀上分析犯罪的內部結構及成立要件,是區別罪與非罪的具體標準。 因此,我國刑法中關於罪與非罪界限主要是從以下三個方面規定的: (一)根據刑法第13條的但書規定如以區分我國刑法第13條前半部分規定了犯罪定義,在但書中又明確規定: 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裏是指行為雖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明顯不嚴重、不惡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構成犯罪。 對不認為是犯罪不能理解為不以犯罪論處或免予刑事處分,而應當理解為不構成犯罪。 (二)根據總則條文關於犯罪構成一般要件或排除犯罪的條件的規定加以區分1、從主觀罪過上加以區分。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 2、從責任年齡上加以區分。 不滿14週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特別嚴重的犯罪以外的其他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 3、從責任能力上加以區分。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 4、從行為性質上加以區分。 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行為實質上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屬於合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根據分則條文關於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規定加以區分那麼,社會危害性的輕重大小是由什麼決定的呢?主要決定於以下幾個方面: 1、從犯罪主體上區分。 有的行為須具備特定身份才能構成犯罪,如瀆職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而其他人員實施該行為的,不能構成該罪。 當然如果其他人員夥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應以共犯(教唆犯和幫助犯)論處。 2、從犯罪主觀方面區分。 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實施這類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有的行為要求明知某些情況才能構成犯罪,如窩贓罪; 有的行為具有一定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如走私淫穢物品罪。 3、從犯罪對象上區分。 如遺棄罪對象只能是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非此不能構成本罪。 5、從情節上區分。 有的行為要求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侮辱罪; 有的行為要求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如虐待罪。 當然,以上只是一些比較常見的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標準,刑法條文規定的區分標準並不限於此,在實踐中要注意根據不同行為的不同情況具體分析其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嚴重程度,從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從犯罪客觀方面區分。 有的犯罪要求發生在特定時間、地點,如非法狩獵罪; 有的行為要求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如詐騙罪; 有的行為要求以特定手段(方法)實施才能構成犯罪,如妨害公務罪; 有的行為需要造成一定後果才構成犯罪,如重大責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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