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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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的界限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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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



    為了準確地同集資詐騙罪作鬥爭,除了要正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外,還必須要區分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如果不準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就會造成適用法律不當,不是重罪輕判,就是輕罪重判。


    1、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即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以犯罪構成來看,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屬於特殊與一般的關係,集資詐騙只是詐騙罪的特殊現象。這兩個罪的主要區分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而後罪侵犯的對象則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前罪採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並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而後罪雖然也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是在較小的範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


    (4)詐騙數額不同。前罪的數額一般都比後罪的數額大,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前罪的起刑點比後罪的起刑點高。


    (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於複雜主體;而後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於單一主體。


    關於集資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這個問題,最關鍵的也就是區分非法集資和合法集資的區別,合法集資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之後進行的,除此之外,合法集資的集資人也是自願。如果大家對於集資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在當今這個時代,有一部分人並沒有依靠自己的勞動力賺錢,而是希望通過一些違法手段獲取財物,就比如現實生活中經常可以看到的詐騙行為,集資詐騙也是其中的一種詐騙手段。那麼,集資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集資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一些事項。


    一、集資詐騙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集資詐騙時,必須準確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此罪與他罪的界限。這既是司法實踐中的中心環節,也是刑法理論界必須深入探討研究的重大問題。


    (一)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區分這兩者的界限時,必須區分以下界限:


    1、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的界限 在發展市場經濟條件下,經國家有關管理部門批准,羣眾集資辦廠、集資開店、集資經商等行為是合法的。合法集資行為具有以下特徵:集資人的集資是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人都具有一個共同目的;集資人出於自願;集資人不僅知道集資的用途、方式、期限、利率等,而且知道沒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集資行為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具備上述特徵的,才是合法集資。如果集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欺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就構成集資詐騙罪。


    2、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的界限 集資借貸糾紛,是指集資者誇大集資回報條件,後因種種原因無力及時按照約定條件返還集資款及紅利而引起的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儘管行為人使用了一定成分的欺騙手段,但是,只要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二、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


    為了準確地同集資詐騙罪作鬥爭,除了要正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外,還必須要區分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如果不準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就會造成適用法律不當,不是重罪輕判,就是輕罪重判。


    1、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也是一種詐騙行為,即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以犯罪構成來看,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屬於特殊與一般的關係,集資詐騙只是詐騙罪的特殊現象。這兩個罪的主要區分如下: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對象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而後罪侵犯的對象則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前罪採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並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而後罪雖然也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是在較小的範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


    (4)詐騙數額不同。前罪的數額一般都比後罪的數額大,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前罪的起刑點比後罪的起刑點高。


    (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於複雜主體;而後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於單一主體。

最關鍵的也就是區分非法集資和合法集資的區別,合法集資是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之後進行的,除此之外,合法集資的集資人也是自願。如果大家對於集資詐騙罪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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