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糾紛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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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糾紛原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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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遺產糾紛決斷(被告原告都有繼承權

民事案件在判決生效並申請執行後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只能由申請人自己找,法院是沒有找人的責任或義務的。如果找不到人但有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可以直接執行其財產;若是既找不到人又無財產可執行時,法院將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憑此裁定,等找到人或有財產時即可恢復執行,不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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