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合同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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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合同寫法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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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訂立購房合同即返還定金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據此,是否適用定金罰則,要看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原因是什麼。

具體而言,如果合同一方無故不按照約定的時間到約定的地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是擅自改變雙方已經同意的條款,比如説房子的基本情況等,因而導致合同沒有簽定,則屬於“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要適用定金罰則。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簽訂是由於不可抗力或是雙方之前沒有提及的簽約細節和其他條款,則屬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

目前開發商在與買受人籤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一般都通過認購、訂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如果買受人不來與開發商籤合同或雙方對合同的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大多數開發商定金是不退的。

一般對於法律沒有作出強制要求的,通常都是允許當事人之間自由協商之後確定的,但就設定房屋買賣定金而言,很多時候都是由開發商單方面説了算,但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約定定金的一般是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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