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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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
勞動合同法第43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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