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的事實婚姻認定具備哪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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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的事實婚姻認定具備哪些條
事實婚姻的認定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形成的男女兩性關係。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四:
一是,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二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
三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
四是,未辦結婚登記。事實婚姻與未婚同居形式雖然相同,但法律後果完全不一樣。
具體來講: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夫妻關係成立受婚姻法保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未婚同居處理。所以所謂的事實婚姻,只存在於1994年2月1日之前,而之後便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未補辦結婚證的,無論共同生活多少年,都是同居關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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