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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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什麼樣的情況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
有以下三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對此,用人單位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絕。
二、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無需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用人單位應當結清工資,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依法解除合同,並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一)款、第四十七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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