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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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如何解除
如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特別規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商品房買賣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於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於不確定狀態,須由法院裁判。

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法律規定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如果在購房後雙方是需要簽訂購房合同的,在合同中開發商也是需要按照規定期限進行交房,同時購房者也是需要及時的交齊購房款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沒有履行規定義務後另一方是可以申請與對方解除買賣合同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實行此項權利時必須要保留好催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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