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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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可撤銷的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區別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⒈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可變更和可撤銷的合同:⒈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⒉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⒊意思表示有瑕疵的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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