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購房者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購房者可否解除購房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購房者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購房合同: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2)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故意隱瞞所受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5)雙方在合同中沒有關於房屋面積誤差的具體約定,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誤差絕對值大於3%的;

6)入住後發現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正常居住的;

7)出賣方遲延交房;

8)非購房者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在建工程轉讓而未通知。
在以上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解除購房合同,同時可要求開發商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並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