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中的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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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中的支付令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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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的特點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點。

綜合上面所説的,支付令就是為了更好的監督用人單位可以履行自己的責任,只要法院判決下來了結果,就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進行履行自己的責任,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現在的勞動法也是更好的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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