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支付 - 怎樣支付工資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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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支付,怎樣支付工資給勞動者

在工作中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關於工資的問題,工資的支付方式在我國有多種,勞動者和公司之間對於工資的支付方式也有相關的規定,不過很多勞動者反應自己對工資的支付其實並不是很瞭解。下面就由本站網站的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支付吧。

一、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支付?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

1、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無故拖欠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 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二、工資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後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

工資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但並不一定表現為具體的金額,也可以表現為明確的計算方式,如計件工資時寫明計件定額和計件單價。提成工資應寫明提成基數與比例等。

勞動報酬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同時《勞動法》第18條進一步規定了工資約定不明時的處理程序。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首先雙方重新協商工資標準,適用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如果,前兩步無法解決問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當同工同酬。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同工不同酬,應當負舉證責任。

但是勞動者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所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也就是説要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如工資條和相關的手續。以免因舉證不力而承擔法律後果。

每個公司對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支付都是有相關制度的,一般在我國都是按照月或者年進行工資的結算,如果企業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話,首先這屬於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追究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鎮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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