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補繳期限將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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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期限將明確規定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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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社保補繳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規定社保補繳期限標準如下:
補繳沒有時限,但是需要繳納滯納金。
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後,社保經(代)辦機構業務崗打印《補繳情況彙總表》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業務崗、財務崗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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