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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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的終止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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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以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的一種行政救濟和層級監督活動,自然也應申請人的放棄而終結。因此,行政複議終止的,行政複議機關無需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實質性審理,也不需要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而是要制發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告知有關當事人其行政複議活動已經終結。它與行政複議機關最終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相同,都是對行政複議申請作出最終的實體性處理的一種法定形式。由於對行政複議申請作出最終的實體性處理是行政複議機關的法定職責,對外代表的是行政複議權的歸屬,而行政複議機構僅僅是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的內部機構,因此,不應由其制發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而是應當由行政複議機關向當事人制發行政複議終止通知書。

第四十二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構准予撤回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複議權利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機構准許達成和解的;

(五)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後,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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