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申請郵件沒有回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離職申請郵件沒有回覆
我按照勞動法要求提前30日通過郵件向我司經理髮送離職申請,但經理一直沒有回覆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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