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被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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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被追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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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還款後如何追債

1、擔保人依法承擔擔保責任之後,向實際借款人追償。
2、實際借款人無法按照人民法院判決書履行對擔保人的還款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對於民事判決書,國家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系列的執行措施,以爭取最大程度的將判決書執行到位,包括要求報告財產情況,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查封、扣押、凍結、拍賣。
《擔保法》第五十七條 物上保證人的追償權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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