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法院簡易受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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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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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訴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根據2012年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1、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視為放棄自身的訴訟請求,屬於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消極處分,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破壞了法庭秩序,干擾了審判程序,損害了法庭的尊嚴,對此種情形,法院可以按原告撤訴處理。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情形還包括:

(1)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3)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發生上述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情形時,如果被告提出反訴,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法院可以不按撤訴處理,而是缺席判決。

以上就是當事人民事訴訟申訴撤訴的主要條件,一般情況下除了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訴撤訴,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法院皆可按撤訴處理。所以當事人在提起申訴前最好做好充分的準備,不要提起申訴在撤訴,增加法院的工作量。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師365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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