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勝任工作主動提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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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勝任工作主動提出離職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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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主動提出離職但不來交接工作怎麼應對

1、不辦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為了確保勞動者能夠按時交接工作,可以與其約定相關的經濟補償金等都於交接完畢時支付。

2、制定規章制度來規範勞動者的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員工離職時應該嚴格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並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進行具體、詳細的規定。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將“勞動者拒不配合用人單位進行工作交接的”視為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3、讓不辦理交接就“自動消失“的員工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在規章制度加入勞動法規定的“因勞動者不按照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條款,並將之細化,以此來約束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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