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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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的?

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離職補償是怎樣的?

勞動者因病治療結束後,不能勝任原有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員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有哪些具體規定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綜上所述,因生病不能勝任工作的離職補償在文中已經進行了詳盡的描寫,包括具體的要求和具體的補償比例,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申請,勞動者因病治療結束後,不能勝任原有工作,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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