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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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效力
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效力
(一)宣告失蹤的效力
確定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有順序,遵循有利原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婚姻終止、繼承開始)但是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人身財產讓受保護;簽訂合同有效;訂立遺囑有效——效力高於住所地之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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