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調解的結果可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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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的結果可以有哪些
交通事故調解結果都有哪些

1、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2、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製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2)責任認定;


(3)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4)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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